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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部门:将符合条件的治疗性口腔医疗服务纳入医保

发布时间:2023-09-14 12:04 | 文章来源 :人民网 | 阅读量:9153 |

为进一步规范口腔诊疗行为,提升口腔医疗服务保障水平,推动口腔医疗服务体系高质量发展,加强口腔诊疗相关耗材管理,近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国家医保局办公室、金融监管总局办公厅、国家药监局综合司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推进口腔医疗服务和保障管理...

为进一步规范口腔诊疗行为,提升口腔医疗服务保障水平,推动口腔医疗服务体系高质量发展,加强口腔诊疗相关耗材管理,近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国家医保局办公室、金融监管总局办公厅、国家药监局综合司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推进口腔医疗服务和保障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要求,各地要规范落实口腔修复、种植、正畸等耗材省级平台挂网采购,以省为单位,或跨省份联盟形式积极开展口腔科耗材集中采购,促进口腔耗材价格公开透明,挤出价格水分。

《通知》指出,公立医疗机构要严格落实《医疗机构医用耗材管理办法》规定,加强耗材采购、储存、使用、监测、评价、监督等全流程规范管理,按照合法、安全、有效、适宜、经济的原则,遴选口腔科耗材,纳入医疗机构耗材供应目录统一管理。按要求从省级平台采购所需耗材,提高网上采购率。在临床合理使用基础上,优先采购、使用集中带量采购中选的耗材,并将中选耗材使用情况与奖惩制度挂钩;对建议或决定采购高价非中选产品的,要求相关人员作出说明。要积极推进安全、环保材料采购使用,减少或避免使用银汞合金材料。

各地医保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全面落实口腔医疗服务价格全流程调控目标,对公立医疗机构种植体植入费、牙冠置入费、植骨手术等价格进行专项治理。发挥公立医疗机构公益性价格对市场的参照和锚定作用,引导民营医疗机构符合竞争规律和群众预期,制定合理价格。对全牙弓修复种植等技术难度大、风险程度高的项目,允许与常规种植牙手术拉开适当差距,后续纳入各地动态调整机制中统筹管理。

此外,在基金可承受的基础上,将符合条件的治疗性医疗服务项目和医用耗材按程序纳入基本医保支付范围。支持鼓励商业保险积极发挥作用,减轻群众经济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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