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4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银监会、证监会联合发布《个人养老金实施办法》,对个人养老金参保流程、基金账户管理、组织和产品管理、信息披露、监督管理等作出具体规定。个人养老金是政府政策支持、个人自愿参加、市场化运作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参加我国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均可参加。
方法很清楚。参保人参加个人养老时,应通过全国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政务服务平台、电子社保卡、掌上12333App等全国统一的网上服务门户或商业银行渠道,在信息平台开立个人养老账户。之后选择符合条件的商业银行开立或指定本人唯一的个人养老基金账户。
规定参保人每年缴纳的个人养老金最高限额为12000元。个人养老基金账户封闭,参保人达到基本养老金领取年龄,或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出国定居,或者符合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的,可以领取个人养老金。
办法强调,销售机构应当以“销售适当性”为原则,进行风险提示,不得主动向参与者推荐超出其风险承受能力的个人养老金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