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不缴纳社保费、让员工承诺弃缴社保费……
找工作换工作 这6个社保套路要当心
眼下正值“金九银十”招聘季,各地的线上线下大规模招聘活动接连启幕。连日来,我省人社部门接连发布各类招聘信息的同时,向求职者发出提醒,在找工作、换工作过程中谨防社保“套路”。10月10日,山西晚报记者梳理了6种常见社保套路,帮助大家在求职、跳槽的道路上有效“避坑”。
套路一:试用期不缴纳社保费。《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试用期尽管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协商约定的考察期,但劳动者实际上已经与用人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必须依法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并为其办理社会保险。
套路二:让员工承诺弃缴社保费。为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系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该项义务不能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通过约定变更或者放弃。所以劳动者出具的弃缴社保承诺书,无论是否自愿,在法律上都是无效的。
套路三:人事档案未转到单位不能缴纳社保费。新员工入职,因人事关系变动,之前的人事档案可能没有及时调来,这时有些单位会称因为没有档案无法为员工缴纳社保,这是不合理的。《社会保险法》第六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可见员工没转档案不能成为用人单位不缴纳社保的理由。
套路四:以未签订劳动合同为由拒绝缴纳社保费。用人单位以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为由拒绝缴纳社保时,员工可以提供以下证明,认定与单位之间的用人关系。认定凭证包括: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考勤记录;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用人单位自建立用工关系满一个月都未与劳动者签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可主张双倍工资赔偿。
套路五:用支付现金方式取代缴纳社保费。《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规定,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应当以货币形式全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缴费个人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所在单位从其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和个人不得私下就社会保险费进行约定,由用人单位支付现金,员工个人自行办理参保缴费,此做法不可取。
套路六:按最低工资标准缴纳社保费。根据国家相关规定,职工的社保缴费基数是根据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来确定的,工资越高社保缴费基数就会越高。但是缴费基数存在上下限。如果职工的缴费基数低于各地规定的最低缴费基数,就按照最低缴费基数来缴纳社保;如果缴费基数高于各地规定的最高缴费基数,就按照最高缴费基数来缴纳社保。所以,用人单位不能直接按最低工资标准为职工缴纳社保。
人社部门提醒,就业困难人员、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后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一定的社会保险补贴。其中,高校毕业生的社保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补贴标准原则上不超过实际缴费的2/ 3。符合条件人员可向当地人社部门咨询办理。